劳动合同具有人身属性,自动续约条款是否有效,应视合同具体条款的约定。若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自动续签条款,并明确续工时限,则该条款不存在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和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应当视为有效。
——侨安提示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吴安安,罗湖法院综合审判庭二级法官
约定劳动合同到期“自动续签”
“续签”期间
后来又向公司
索要双倍工资差额
结果会怎样?
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一、基本案情
黄某是A公司的员工,在职期间,黄某与A公司共签订两份劳动合同。第一份劳动合同于2020年6月1日签订,合同期限为一年,同时约定“甲方双方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可终止或自动续签合同,若乙方有异议,需要提前一个月提交申请。”2021年5月31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立即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直至2022年3月8日才签第二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两年。
2022年6月6日,在第二份劳动合同履行期间,黄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双方于同日解除了劳动关系。同年7月,黄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原公司支付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3月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共9万余元。黄某的仲裁请求未得到支持,于是黄某诉至法院。公司辩称,第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后,黄某未提出异议,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应视为双方已自动续签劳动合同。
二、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份劳动合同中约定自动续签合同是原告与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损害任何一方的权益,因此,该约定合法有效。
在第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原告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自动续签合同的条件生效,即双方续签了期限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2年3月7日止的劳动合同。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3月7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无事实和法律根据,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三、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的签订,旨在明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促进劳资双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劳动合同具有人身属性,自动续约条款是否有效,应视合同具体条款的约定。若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自动续签条款,并明确续工时限,该条款不存在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和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视为有效。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共同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逾期后,双方应及时协商确定是否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避免产生争议,引发纠纷。
四、法条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