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生效为原则,以登记对抗为例外,即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所有权人当然被视作房屋的真实所有权人,事实上的所有权人如果想要证明房屋为其所有,就要承担推翻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举证责任。
——侨安提示
来源|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不具备购房、房屋贷款资格的购房人
借用他人名义购房
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出名人名下
此时房屋到底归谁呢?
一起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吧!
一、案情介绍
2011年,54岁的老罗想购买珠海斗门某别墅,但由于受银行贷款政策影响,其年龄无法申请20年的银行贷款。于是,老罗与儿子小凯商量,借其名义购房,由小凯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别墅登记在小凯名下,小凯无须支付任何款项,首付款由老罗支付,每月的按揭款均有老罗存入小凯的银行账户,银行再从小凯的银行账户扣款。
2023年,小凯与妻子丽丽感情出现问题,在离婚诉讼中,丽丽主张该别墅系夫妻共同财产。老罗遂向斗门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该别墅为老罗所有,小凯夫妻须在抵押权消灭后协助将房屋过户登记至老罗名下。
二、判决结果
斗门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案涉房产的实际权利人,应根据出资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等情况认定。老罗就其主张的与其儿子小凯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房屋的首期款、按揭款以及物业费等其他相关款项实际上均由老罗支付。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法院对老罗关于其借小凯之名购买案涉房屋的主张予以采信。
庭审中,小凯自认其与老罗达成协议,由老罗借用其名义购买案涉房屋,对老罗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法院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小凯于案涉房屋按揭贷款清偿完毕且完成注销抵押登记之日起七日内协助老罗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丽丽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官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