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房将其会员转给下家,继续提供服务,实际上是债务转移行为,该行为应当经过会员本人的同意。
——侨安提示
来源|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健身房转让给下家
会员是否也可以跟随转让呢?
一起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吧!
一、案情简介
2022年5月17日,刘某在A健身公司处办理健身年卡,刘某按约向该公司支付了6800元并开始健身。因疫情原因,健身房暂时关闭了一段时间。2023年2月4日,刘某再次去健身时发现,健身房的工作人员及健身器材均已更换,现经营者为B体育公司,其可以继续在此处健身。
刘某网上查询得知,A健身公司已决议解散并发布公司注销公告,故刘某诉至渝北法院请求判决解除《会籍服务协议》并要求该健身公司退还剩余健身费用。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A健身公司将其会员转给B体育公司,继续提供服务,实际上是债务转移行为,该行为应当经过原告刘某的同意。
经审理查明,刘某与A健身公司签订《会籍服务协议》,约定:“如甲方将本协议约定单店的经营业务或本协议约定的甲方权利或义务转让予第三方的,则乙方即应与受让方按本协议之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且不得仅因上述转让向甲方或受让方提出解除合同或赔偿损失的权利主张或要求。”
该条款系A健身公司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属格式条款,其转移了A健身公司的义务,严重影响了刘某的权益。且该条款并未以加粗、加黑等方式体现,也无证据证明被告在签订协议时以合理的方式履行过提示、说明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五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故法院认定该合同无效,对原告刘某无约束力,判决确认《会员服务协议》解除,被告A健身公司退还原告刘某剩余健身费用3000余元。
三、法官说法
(1)要选择合规合法的健身机构,现场查看健身设备是否完善、是否符合个人健身需求,如选择购买私教课程,需注意查看私教是否具备相关的资质。
(2)要锁定经营主体的名称,健身房内悬挂的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名称需与健身合同相对方一致,避免对方“跑路”而无法查明诉讼主体。
(3)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尤其是减轻健身房责任的“霸王条款”,谨防对方“店大欺客”。还需注意,如选择某一固定的私教等重要的约定须写在合同中或注意留痕,避免日后“口说无凭”。
(4)要理性购买服务,综合考虑健身路途远近、居住地点的稳定性、健身机构的服务质量及经营状况等因素再决定购买课程的种类及时长,避免因健身机构的促销活动而冲动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