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的供应主体是供水和供电企业,物业服务合同与供水、供电合同是不同的独立合同。业主拒绝支持物业费,物业服务公司应当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而不能滥用停水、停电等措施。
——侨安提示
来源|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商铺租户因为没有及时缴纳物业费
被物业公司直接停电
极大地影响了店铺的正常经营
物业公司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呢?
一、案情回顾
2020年8月,墨某公司承租了东莞市万江街道的一家商铺,由家某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租赁合同约定,墨某公司需在每月20日前缴纳下月的物业管理费,迟延支付超过15日,管理方可以对商铺暂停部分或全部能源供应。不久之后,墨某公司以经营出现困难为由,没有按约支付物业管理费。2020年10月,家某公司对商铺采取停电措施,后墨某公司于2021年3月搬离该商铺。双方就物业服务费用的支付发生争议,家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墨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用及违约金等。
二、法院判决
东莞中院二审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案涉合同中关于管理方可以暂停部分或全部能源供应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墨某公司作为承租方,享有正常用电的权利,而家某公司不是供电单位,无权擅自停止电力供应,应当通过诉讼等途径正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家某公司对案涉商铺进行断电存在过错,也势必影响墨某公司的正常经营。
同时,墨某公司未依约履行支付物业管理费的合同义务,且在家某公司采取断电措施后仍未及时缴纳管理费,也未提出终止合同,对于相关损失的扩大亦存在过错。
鉴于双方存在过错,法院判决停电期间的物业管理费由墨某公司与家某公司各承担一半,墨某公司另向家某公司支付停电前未按时缴费的违约金。
三、法官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