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关规定,此类“限高”人员在乘坐交通工具时,不得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违反限制消费令的,人民法院可以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侨安提示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身背“限高令”的被执行人
通过非正常渠道买了飞机票
他能“闯关”成功吗?
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一、案件简介
因追偿权纠纷,法院依法判决汪某向李某偿还欠款45万余元及逾期利息。判决生效后,汪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汪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依法扣划汪某名下存款1.7万余元。此外未发现汪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法官遂依法向汪某发出限制消费令。
一段时间后,被执行人汪某依然未足额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法官却突然收到消息,汪某通过非正常途径购买了机票,准备乘机离开深圳。法官随即联合公安机关开展布控,最终在机场安检口将汪某当场拦截。
法官现场传唤汪某进行调查,汪某承认自己知晓已被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但心存侥幸通过非正常渠道购买机票去外地。
被执行人汪某明知有限制消费令在身,却故意违反规定购票搭乘飞机,已构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故依法对汪某采取司法拘留15天的惩戒措施。
被采取拘留措施时,汪某深刻感受到法律威严,即向法官表达尽快筹款履行的意愿,并现场转账2万元给申请执行人李某。拘留期间,汪某主动写下悔过书,表示已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严重违法性、保证今后决不再犯,并与李某达成和解。李某随后向法院提交了提前解除司法拘留申请书,法院经审查后,同意提前解除对被执行人汪某的司法拘留措施。
三、法官说法
“限高令”即限制消费令。法院在执行案件中,为防止被执行人不当减损财产,督促其主动履行义务,可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按照相关规定,此类“限高”人员在乘坐交通工具时,不得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违反限制消费令的,人民法院可以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尊法守法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法律权威不容挑衅。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若确有紧急出行的需要,应主动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法院可以视情依法决定是否单次解除限制消费措施。广大被执行人切勿心存侥幸,擅自违反限制消费令,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四、法条链接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