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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同居时给了彩礼,分手了能要回吗?

    时间:2024-04-26 15:24:00 浏览:
    导读: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未登记结婚但领了彩礼并共同生活的情侣在分手后要求退还彩礼可行吗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在法律意义上,彩礼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未登记结婚

    但领了彩礼

    并共同生活的情侣

    在分手后要求退还彩礼

    可行吗

    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在法律意义上,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在条件不成就的时候需要全部或部分返还,因此,在男女双方未确定要步入婚姻长期共同生活的情况下,要审慎支付彩礼,谨慎接收彩礼,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侨安提醒


    案情简介          

          甄俊(化名)和郝美(化名)经朋友介绍相识,确定恋爱关系后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交往期间,甄俊曾向郝美名下银行账户转账5万元,转账备注为“结婚彩礼”。同居4个月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分手。分手后,甄俊多次找郝美要回彩礼,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郝美返还全部彩礼。


    法院审理    

          本案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不存在法律认可的婚姻关系。依照传统习俗,彩礼是双方缔结婚姻的前提条件,是男方附条件的赠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则上彩礼应当予以返还。

          根据已查明事实,双方同居生活4个月期间,存在一定的日常共同消费支出。因此,本案根据双方在短期同居期间实际情况,酌情判定郝美返还其收到的彩礼金额的80%,即应返还4万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2024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彩礼返还的规则,对以下两种情况的彩礼返还问题作出了规定:一是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二是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本案属于第二种情况,《规定》对该情形作了如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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