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妻子正值孕晚期
丈夫却不管不问
也不给生活费
生活与经济的双重压力下
妻子又该怎么办?
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配偶身份权的主要内容之一,婚内扶养不仅是道德问题,更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应当在经济上、精神上和生活上相互照顾和扶助,这既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
——侨安提醒
案情简介
甄俊(化名)与郝美(化名)于2022年登记结婚。双方通过试管方式成功受孕。在双方未产生矛盾的情况下,甄俊一直居住在工作单位宿舍,对郝美怀孕的情况不闻不问。郝美多次主动联系甄俊未果后,又联系甄俊的朋友,求助社区社工的妇联,但甄俊拒绝接听电话或接受调解。郝美没有稳定的工作,在其孕期35周后,生活与经济压力与日俱增,于是郝美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甄俊支付六个月的扶养费。
法院审理
本案为扶养费纠纷。法律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郝美与甄俊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郝美处于孕晚期,没有工作、无固定收入,又缺乏其他生活来源,甄俊有稳定的工作和租金收入,具备相应的负担能力。因此对于郝美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甄俊向郝美支付六个月的扶养费。该判决已生效。
判后,承办法官通过现场庭审情况,结合双方的《婚姻关系评估问卷》,安排了心理咨询师对双方进行心理疏导,并指导双方如何修复婚姻关系,将温情注入审判,为家庭纠纷“疗伤”。
法官说法
本案中,郝美怀孕,且无固定收入或其他生活来源,甄俊更应当尽到扶养义务,关心、关爱妻子,因此法院支持了郝美关于支付扶养费的诉讼请求。对于扶养费金额的裁判标准,既要考虑提出扶养诉求方的实际情况,是否具备确需扶养的情形,同时也要兼顾被请求方的收入、家庭支出等履行能力综合考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