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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派遣员工工伤,用人单位还是派遣公司赔偿?

    时间:2024-05-09 15:28:00 浏览:
    导读: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并不陌生但如果派遣员工受了工伤赔偿责任应如何划分?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在劳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并不陌生

    但如果派遣员工受了工伤

    赔偿责任应如何划分?

    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在劳务派遣用工关系中,应当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兼顾劳动者与用人、用工单位的权利,构建健康和谐的劳动关系

    ——侨安提醒


    案情简介          

          郭某于2021年9月19日入职A劳务派遣公司,A劳务派遣公司将郭某派遣至B公司从事具体工作。2021年11月9日,郭某在B公司突发疾病,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22年1月20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郭某属于工伤,工伤保险责任单位为A劳务派遣公司。郭某的儿子陈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A、B两公司连带支付郭某于2021年9月19日至2021年11月8日期间工资差额及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仲裁裁决:1、A劳务派遣公司支付陈某2021年9月19日至2021年11月8日期间工资差额、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及律师费;2、B公司对A劳务派遣公司的工伤待遇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陈某及A劳务派遣公司、B公司均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律规定,用工单位只有在劳务派遣中存在过错并因该过错造成劳动者损害,才会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确定属于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的损害,应以用工单位对损害的产生存在过错或者负有法定义务为判断条件。

          本案中,死亡职工郭某为被派遣劳动者,B公司为用工单位,虽郭某在用工单位因公死亡,但提交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显示郭某死亡原因为先天性心脏病。B公司在缴纳社会保障等与其非直接相关的事项上,并不负有法定义务或者存在过错,陈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系B公司存在过错给郭某造成损害,故陈某主张B公司对A公司的工伤待遇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A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支付相关赔偿款。


    法官说法

          劳动者、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三方之间依法成立劳务派遣关系。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其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故其依法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法律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用工单位仅在其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前提下承担相应责任。确定用工单位是否对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应以用工单位对损害的产生存在过错或者负有法定义务为判断条件。本案中,郭某在用工单位突发疾病,用工单位对此并无过错,故其不应承担对郭某的连带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该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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