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冯某与李某于2002年未办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年9月双方补办了结婚证,先后生育长子李甲,次子李乙,双方现有价值近30万元的超市1间,价值7万余元的海马牌小轿车1辆,地基1个。因丈夫李某不务正业、好逸恶劳,2011年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妻子冯某因丈夫结婚以来不管家庭、不顾孩子,一人担负家庭重担,认为双方夫妻感确已情破裂,遂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孩子由自己抚养,共同财产作价为两个孩子的抚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李某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符合《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规定,庭审中冯某不愿意接受法庭调解,坚决要求离婚,李某也同意离婚,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准予离婚。双方生育的两个孩子均未成年,原、被告都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但被告李某在服刑,无法对孩子履行抚养义务,因此可考虑李甲、李乙由原告抚养。
关于双方财产分割,庭审中被告主张有存款5万元,但因其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故不予支持。庭审查明双方共同拥有的超市、汽车、地基等共同财产,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因被告正在服刑,不能经营超市和对小轿车进行管理使用,加之冯某没有固定收入,生活来源以及孩子的抚育费基本靠经营超市的营业收入,孩子李甲在毕节读书,汽车可用于接送孩子。因此,可考虑将超市和汽车分割给冯某,地基属于不动产,易于管理且有一定的增值空间,分割给李某刚较为适宜,可由其家人代为管理。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准许原被告双方离婚,双方所生育的两个孩子由原告冯某抚养,共同财产超市、汽车归原告冯某所有,地基归被告李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