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之一《涉“西门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24-06-11 16: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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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侨安律师事务所吴烨律师原告:西门子股份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被告:宁波奇帅电器有限公司等案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
来源|广东侨安律师事务所吴烨律师
西门子股份公司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西门子公司)是“西门子”“SIEMENS”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两商标注册在洗衣机等商品上,经过西门子公司长期使用和大力推广宣传,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 宁波奇帅电器有限公司等将在海外注册的“上海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名称,作为商业标识广泛使用在其生产、销售的洗衣机产品、产品外包装及相关宣传活动中。 西门子公司认为宁波奇帅电器有限公司等的行为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宁波奇帅电器有限公司等的被诉侵权行为未构成商标侵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宁波奇帅电器有限公司等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亿元及合理开支16.3万元。宁波奇帅电器有限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宁波奇帅电器有限公司等明知“西门子”“SIEMENS”商标的知名度,故意将“上海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使用在洗衣机产品上,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在产品外包装及宣传活动中使用该标识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现有证据虽难以确定西门子公司的实际损失或宁波奇帅电器有限公司的侵权获利,但足以认定宁波奇帅电器有限公司的侵权获利已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500万元。在此情况下,鉴于宁波奇帅电器有限公司拒不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财务资料,已构成证据妨碍,一审法院参考媒体报道内容中关于宁波奇帅电器有限公司年销售总额为15亿元的数据,并根据案件相关事实,按照十五分之一计算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额占比,进而确定宁波奇帅电器有限公司等承担1亿元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中,被告财务数据的问题。本案二审判决严格适用举证妨碍制度,对于故意不提供财务数据,妨碍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侵权人,依法作出对其不利的处理方式和裁判结果。体现了人民法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态度。这一点对原告和被告都有较大的启发,作为原告,在完成初步举证之后,可以在诉讼中申请法院责令被告提交财务数据以查明侵权数额;作为被告,处于两难境地,提交材料会担心泄露商业秘密,不提交材料可能承担较重的经济责任,有专家提供了一个解决方案:将真实财务数据提交给法院,然后再申请法院指定审计机构对相关数据进行审计。 2.关于企业名称的规范使用,本案中被告使用的“上海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是以全称的方式出现的,并没有将“西门子”三个字进行突出使用,因此,一审法院只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不构成商标侵权。但二审法院认为既构成不正当竞争,也构成商标侵权。这是什么原因呢?我们查看了二审判决原文,总结了构成商标侵权的两个理由,第一,“上海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是一个在国外登记注册的企业,并非国内任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名称;第二,企业名称字体和标注的位置,有识别的作用,一般来说,洗衣机最常见的一面右上角或左上角会标注商标,筒体背面的后铭牌上会标注相关参数和生产企业,企业名称一般不会出现在洗衣机的筒体外侧,如果在外侧出现了较大的黑体字标注的公司名称,虽然是全称的企业名称但也起到一个商标的识别作用。 3.关于不侵权抗辩和侵权数额,被告通常要思考一个问题,那就是在做不侵权抗辩时,忽略对侵权数额举证和辩解,我认为这是一个误区,对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提出相反的证据和充分的辩解,不等于承认侵权,侵权是否成立是由法院判决决定的,作为被告不应该放弃对赔偿数额的反对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