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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某公司诉刘某竞业限制纠纷,代理被告刘某。
原被告之间的竞业限制约定中未包括竞业限制补偿金,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第六条规定,在没有约定补偿金的情况下,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补偿金,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以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计。但在本案中,原告提供了证据证明刘某未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又根据广东省高院的相关解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离职前未就竞业限制补偿金达成一致意见的,劳动者不受竞业限制约定的约束。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劳动者无需承担违约金,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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