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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给未成年人文身?小心倒赔

    时间:2024-02-01 14:49:00 浏览:
    导读: 未成年人保护无小事。加强对未成年人文身的治理既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份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需要全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学校、家庭

           未成年人保护无小事加强对未成年人文身的治理既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份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需要全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学校、家庭要积极引导未成年人提高对文身及其不利影响的认识,对未成年人的文身行为及时劝阻文身店经营者要提高责任意识,坚决拒绝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全社会形成共识与合力,共同助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侨安说法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未成年人文身后

    在学习生活等方面

    遇到诸多不便

    诉至法院要求文身店退费、赔偿

    法院怎么判?

    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小华经朋友介绍,在某文身店认识文身师赵某。出于好奇,小华向赵某咨询文身事宜,但当时并未文身。

          2022年2月,小华再次独自来到某文身店。赵某在未查看小华身份证件、核实其年龄的情况下,为小华整个右手前臂进行了文身,并收取文身费700元。

          小华文身时年仅16周岁,尚是在校学生。小华文身后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诸多不便,于是在其父母的带领下,到医院话费4926.5元进行两次激光祛文身治疗,医生建议后续仍需数次清洗治疗。

          小华及其母亲遂将某文身店店主陈某、合作经营者赵某两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退还文身费700元,并赔偿文身清洗费、祛疤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因小华系未成年人,公诉机关作为支持起诉机关参加诉讼。公诉机关认为,小华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其年龄、智力状况、社会经验等尚不能判断文身行为对自己身体和人格利益带来的损害和影响。赵某在未准确核实小华年龄、且未经法定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基于商业利益为小华文身,导致小华多次与其法定监护人前往医院进行清洗、消炎、祛疤等,身体、精神受到严重伤害。某文身店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赵某辩称,文身时小华已满16周岁,体态形状和行为比较成熟,对文身有清晰的认识,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且法律未禁止未成年人文身,小华的诉请无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

          小华自愿文身,案发时是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其年龄和智力、社会经验尚不能清楚判断文身对自己身体和人格利益带来的损害和影响,该行为不属于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进行文身并支付相应费用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某文身店赵某作为合作经营者,仅凭目测及推断,未仔细查验小华的身份证件核实其年龄,存在明显过错。赵某的行为给小华学习、生活带来实质性的损害,构成侵权。

          小华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对小华的行为没有尽到应尽的监护管理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过错。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小华承担30%责任,某文身店承担70%责任。

          由于某文身店已于2022年10月注销,根据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陈某系某文身店的个人经营者,赵某系共同经营者,故陈某、赵某两人应对某文身店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陈某、赵某返还小华文身费700元,并赔偿小华清洗文身费3448.5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近年来,未成年人文身问题,特别是文身低龄化现象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对心智尚不成熟的未成年人来说,文身的危害性是巨大且长期的。一方面,文身是在人体皮肤上刻字或者图案,会对皮肤组织健康造成损害,且极难修复;另一方面,文身也很容易被贴上负面评价标签,影响未成年人正常学习、生活、社交乃至就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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