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但夫妻一方超出赡养义务的大额转账应当有明确且合理的理由,否则在诉讼中可能会被认为对夫妻共有财产的转移,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侨安提示
来源|樊某与张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
(2020)川0108民初6093号
夫妻一方向其父母大额转款
是孝敬还是转移财产?
离婚时能否要回?
一起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吧!
一、案情介绍
2019年6月,樊某(女)与张某1(男)离婚。婚姻存续期间,张某1向自己父母雷某、张某2转款96万余元,其中包含生日红包、房屋还款等。
因离婚时未对财产进行分割,故樊某再次起诉张某1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包含张某1转给其父母的96万余元。在本次诉讼中雷某、张某2(张某1的父母)作为第三人。
二、法院审理
争议焦点:被告张某1转给第三人(张某1的父母)的款项是否属于转移财产。
法院认为,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如果有转给他人的款项,需要如实说明情况,若未进行说明或者款项没有合理去向,则属于私自转移。又,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此种义务包括在生活、精神、感情上对父母尊敬、关心和照顾,还包括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如果夫妻一方给父母的钱是在对自己的父母尽赡养义务,则不算作转移财产;如果超出赡养义务大额的将钱转给父母,在没有其他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则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本案中,张某1在2017年至2019年期间,向其父张某2转款252000元(备注为房屋还款、家庭费用),向其母雷某转款714580元(备注为节日红包、理财钱、治病花销等),合计转款966580元。
张某1称上述转款均系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法院对于其中部分金额(节日红包、日常关怀等)予以认可。但,对于2018年9月26日由被告张某1转给第三人雷某(张某1母亲)390000元、2018年至2019年被告张某1向第三人张某2(张某1父亲)转出的金额固定的房屋款合计252000元,系超出张某1赡养义务转给第三人的大额款项,张某1对此负有说明解释的义务。但张某1并未对案涉390000元及252000元进行合理解释,仅称该转款行为均系对其父母履行赡养义务,并且称樊某对此知情并表示默认,但张某1并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且第三人对该笔转账用途亦未进行合理解释说明,故法院不予采信。
因该赠与行为系第三人无偿取得,故不适用善意第三人取得制度,该行为损害了樊某合法权益,樊某主张赠与行为无效,要求第三人返还案涉款项并分割的诉请,本院对于其中不超出642000元(390000+252000=642000)的部分予以支持,故樊某应分得321000元。
法院判决:被告张某1(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樊某(反诉被告)515152.8元(321000元+214152.8元-20000元=515152.8元)。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一方侵害夫妻财产的处理规则】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