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就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明确具体是最基本的要求
作者:吴烨律师
那天早上读到一则来自消息,投资方起诉要求退赔333万,《大宋提刑官》编剧准备应诉,大意是这样的:
四年前,投资方要计划拍一部关于成吉思汗的电影,委托著名编剧钱某撰写剧本,稿酬350万元。后来,剧本虽经过多次修改,但未通过官方审查,也没有得到投资方的认可,因为剧本一直不能定稿,其他投资方失去了耐心,表示撤回投资。委托人将编剧告上法庭,要求退还已付稿酬280万元,并按照同期银行3年期存款率支付从取得稿酬至退还全部稿酬之日的利息260534.25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律师费279882元,合计333万元。委托方和编剧各执一词,对合同的约定和履行发表了自己的看法,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文中对事情的来龙去脉介绍得非常清楚,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点击下方链接阅读原文。
投资两亿电影剧本4年难产,投资方起诉要求退赔333万,《大宋提刑官》编剧准备应诉
目前案件还在审理中,笔者不想对案件的结果做任何猜测和预判,只是从文中的双方对合同内容的解读各执一词,略知合同约定或有不明之处:
第一,关于合同履行的期限:委托方说“没有哪个电影的剧本要等四年的”,认为编剧在无故拖延创作时间,而不是说,“合同约定了要在两年内创作完成,编剧用了四年时间”,这说明,双方之间的合同对合同的履行期限没有做出明确的约定。在对合同履行期限没做约定的情况下,双方发生争议是必然的。
第二,关于合同履行的标准:委托方说“现在的作品有30多处需要修改”,“合同约定说作品要达到能够通过审核的程度”;而编剧说“我已经修改了七稿了,别人都说我写得很好”,还说“委托方已经支付了280万的阶段性赚稿费的行为说明对前期创作行为是认可的”,那么,现在的剧本到底有没有达到合同履行的标准呢?前期支付的稿费该不该退呢?这个争议将贯穿案件的始终。
第三,关于违约条款:委托方的诉讼请求中,包括了利息、赔偿经济损失和律师费,没有出现“违约金”字样,说明双方合同中并未约定违约金,违约一方到底该承担什么责任?胜诉一方的律师费究竟该由谁承担?这些问题,在法庭上也是争议的焦点。
笔者发现,《民法典》有四十七处“另有约定的除外”,例如: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这说明,在很多问题上,法律给了当事人充分的意思自治的权利,所以说,合同就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用来遵照执行的,合同约定具体明确是最基本的要求。
俗话说,医者父母心,其实律师也是长者心态,写普法文章总是有一种语重心长的感觉。如果签合同的时候能够考虑充分一点,约定明确而且具体,可以在相当高的程度上避免出现今天的纠纷。与其现在大家撕破脸对簿公堂,不如当初把合同细节认真协商打磨。